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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 —
1年刑逆12年,色狼老师“自找的”一小学老师长年淫秽多名女生,一审后他再三裁决,没想到换取忽略结果巨野县某小学老师张某因长年淫秽女学生,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上告裁决再三裁决。当地检察机关审查案卷后找到,对张某的量刑显然不存在问题,不是较轻而是过轻,欲依法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抗诉。最后,日前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某因淫秽儿童罪获刑12年。案发: 老师向家长责问 方知淫秽女童案小丽是巨野县某小学的学生,2010年6月份的一天,小丽的母亲收到小丽老师张某打电话的电话,称之为小丽小小年纪吸烟。
挂掉张某的电话后,小丽的母亲开始责问女儿,然而最初小丽也只是大哭,什么也没说道。后来,感到无奈的小丽之后说道了一句“我要把他的丑事说道出来”。这句话并没引发小丽母亲的留意,后来经到场的一位亲朋警告,小丽的母亲感觉事情离奇之后重复告知小丽。
最后,小丽讲出了实情,然而实情就像一颗重磅炸弹,让小丽的母亲无法拒绝接受。原本,小丽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就回来张某上补习班,也就是从那时起,张某就开始淫秽小丽,不仅在补习班上,有时居然还在教室里行这些龌龊之荐。了解到女儿的遭遇后,小丽的母亲会见小丽一起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案发后,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找到,张某在学校兼任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讲题、筹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中采行碰乳房的方式多次淫秽还包括小丽在内的4名女生。波折:获刑1年上告裁决,检察机关找到问题2010年底,巨野县人民法院以淫秽儿童罪,依法被判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张某上告明确提出裁决。
2011年8月16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14年11月27日,案件重审后,张某仍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然而,在接到该案的起诉书后,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起案件审查后找到,该起诉书在确认事实上与起诉书所确认事实有进出:起诉书指控张某淫秽儿童4名,而法院裁决淫秽儿童2名。在审判阶段,有两名被害人的陈述再次发生了变化,对淫秽事实不予坚称。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出,张某身兼人民教师,行径在教室内淫秽多名未成年女生,多利用给女生辅导或讲题的时候实行犯罪,而且肆无忌惮,不怕被别的学生看见,犯罪动机极为卑鄙,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向轻惩处,欲依法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抗诉。近日,该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指出,抗诉机关明确提出的抗诉理由于法有据,予以反对,欲依法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2年。
自此,张某淫秽儿童案再一尘埃落定,张某也受到了理应的惩罚。众说纷纭: 最低法“新规” 让色狼罪责减轻为何该案几经一审、重审、高院,裁决结果又有如此大的差异呢?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告诉他记者,检察机关调查后找到,在一审期间,为了协助张某开脱罪责,张某的妻子陈某伙同自己的亲戚朱某等人多次带着礼物寻找该案受害人及证人等上门说情,期望被害人需要根据他们的拒绝新的开具欺诈陈述、证言,迫使陈某等人的压力及所谓的“情面”,一些被害人变更了证言,使得庭审中经常出现证言重复,不仅妨碍了刑事诉讼的长时间展开,也使得该案几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推迟审理和抗诉程序,张某也如期没获得理应的惩罚。除此之外,2013年10月份,在该起案件一审和终审判决期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行强奸,淫秽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到场,不论到场人员否实际看见,皆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迫淫秽、羞辱妇女,淫秽儿童。依照这一近期的规定,张某在教室内淫秽儿童的不道德,应该确认为是在公共场所淫秽儿童,依法应向轻惩处,这也是张某高院改判为十二年的重要依据。
另外,张某的妻子陈某也因妨碍出庭作证罪被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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